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83號
TYDM,103,附民,83,201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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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康
被   告 游昱陽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游昱陽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哲宇光電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游昱陽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昱陽被訴背信罪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哲宇光電有限公司對被告游昱 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應予駁回。又原 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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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