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83號
TYDM,103,附民,83,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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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康
被   告 田志強
      沈俞妏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田志強沈俞妏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志強沈俞妏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哲宇 光電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 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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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