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3年度,50號
TYDM,103,易緝,50,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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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
303),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雄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偉雄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本件詐欺取財等犯行,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其先後經本院通緝3 次,堪認其具有逃亡之情,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羈押之事由,且有羈 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實施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固仍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有證人牛志 強、詹國麒、林俊彥利明正、黃逸珊等人之證述在卷可稽 ,且有匯票、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臺灣銀行中正國際 分行95年9 月14日中正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被告存款 之交易明細表、被告所簽立之本票、民事裁定、債務償還計 畫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被告股票交割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日盛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95)日期字第95072 號函暨被告期貨交易 帳號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再者,被告因本案業經本院通緝三次,且被告於103 年7 月11日經本院通緝到案時,尚稱其係居住在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0弄0 號4 樓,惟本院嗣依前址傳喚被告 前來開庭,傳票卻屢遭無此地址而被遭退回;復被告於先前 遭本院訊問時,尚稱其所持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且 被告到案後亦稱,其先前確有使用該行動電話,然前經本院 多次撥打該電話聯繫被告,被告均未接聽,此亦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參;此外,被告到案後又稱傳票 送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一定可以與其聯繫,然 本院先前亦有依上址傳喚被告開庭,被告仍未到庭,足證被 告確有逃亡之情。復且,參酌被告任意詐取告訴人牛志強等 人之款項,且所詐取的金額非微,其所為業已嚴重破壞社會 秩序,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防禦權之行使,認本 件被告尚無以具保、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被告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是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 在,著自104 年12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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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