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盛國
選任辯護人 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75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柒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次按,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 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 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查被告鍾盛國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 104 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 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 ,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 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 ,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