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盛林(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盛興(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宜君(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恩豪(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曉慧(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順德(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玉(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鳳(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宜溱(原名:嚴雪芳,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魏桂英(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被 告 余建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62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 項但書所謂「聲請」,法無明定格式,自應從寬解釋。二、經查,本件原經原告嚴寬銘(已歿,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於刑事訴訟中有部分 諭知被告無罪判決者(侵占部分),然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案件業經原告魏桂英、嚴宜溱、嚴盛林等人明示同意將 之一併移交本院民事庭,參前規定及說明,應認符合該條項 但書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全部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第22 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侵占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抗告,並
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