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67號
SCDV,104,訴,867,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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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劉得富
被   告 陳華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 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10 元,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又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8 日由原 告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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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