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59號
SCDV,104,補,1059,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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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李沈隆
原   告 李寶蘭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李寶珠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李碧芳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李碧雲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李沈隆李寶蘭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李寶珠李錦樟
承受訴訟人、李碧芳李錦樟之承受訴訟人、李碧雲李錦樟
承受訴訟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胡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畋鵬黃桂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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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