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鍾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廷豪、鴻鑫通運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萬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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