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柯金柱
相 對 人 許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 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末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處,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依聲請人 前對於相對人提出本件涉嫌刑事詐欺罪嫌之告訴內容,聲請 人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在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處,向聲請人佯稱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 係柴油車,致使聲請人陷於錯誤向相對人購車,交付購車款 新台幣10萬元,涉有詐欺情事,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0132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附卷可稽 ,足見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楊梅區, 亦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