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曾翊晴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