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64號
SCDV,104,司聲,364,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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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保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租約事宜,惟 因相對人設籍於竹北市戶政事務所,致前揭文書無法送達, 而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終止 租約通知函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終止租約通知函、戶籍 謄本等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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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