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40號
SCDV,104,司聲,340,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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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林月娥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清泉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清寶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真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麗秀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淑卿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淑芬即陳萬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秀琴即陳金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烏尖即陳金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玉枝即陳金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朝發即陳金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七八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 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之意旨,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 或供擔保人即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 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又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 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 定甚明。而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 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聲 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提供新臺幣(下同)1,60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99



年度存字第78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其中對前揭假扣 押裁定之相對人林火木朱清南朱德河朱錦清所提存之 擔保金合計725,000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82號 民事裁定准予返還在案),聲請人並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全 字第368號假扣押執行。茲因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而聲 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而其未行使,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368 號通知撤銷查封函、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2號撤銷假扣押 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104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暨其確 定證明書、99年度存字第781號提存書、100年度重訴字第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及104年度司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以上 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781號擔保提存事件 、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含99年度司執 全字第368號假扣押執行卷、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2號撤銷 假扣押卷)、104年度聲字第237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已具狀撤銷前揭假扣 押裁定並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已撤 銷前所為之執行程序,則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復查前 揭假扣押裁定之原相對人陳萬來嗣於民國(下同)101年11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林月娥、陳清泉、陳清 寶、陳真、陳麗秀、陳淑卿及陳淑芬等7人,而原相對人陳 金樹則係於101年9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陳秀 琴、陳烏尖陳玉枝陳朝發等4人;而聲請人並已於該訴 訟終結後另聲請法院通知前揭受擔保利益人即本件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 紀錄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 前揭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3月25日苗院平民 字第08602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1月10日中院麟 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對本件相對 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此部分 供擔保金額合計為879,000元,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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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