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23號
SCDV,104,司聲,323,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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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相 對 人 王晶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 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 前往閱覽,惟因郵局以查無此人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 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信封、土地登記謄本、 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 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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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