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21號
SCDV,104,司聲,321,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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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相 對 人 呂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 土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 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事宜,乃以掛號信函將通知相對人,惟 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 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一件、退回通知之 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新埔鎮仰德段466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新竹縣 政府函影本二件、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區重劃會章程影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呂正義之住居所係於新竹縣新埔鎮○○里00鄰 ○○路○○○段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 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埔鎮文山里17鄰犂頭山路547號」, 致前開信函遭以查無此址而退回,亦有前開信封可憑。則聲 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 ,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 人聲請就前開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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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