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淑琴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 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 前往閱覽,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 信封、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係於「新竹縣新埔鎮○○路○○○段00 0巷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聲 請人前開通知函之寄送址為「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 弄 00號」,致遭以查無此人而退回,有退件信封可憑。則聲請 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 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 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