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5號聲 請 人 何正新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誌慶、傅虹儀、吳秀嫻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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