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25號
SCDV,104,司票,82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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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何正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誌慶、傅虹儀吳秀嫻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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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