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13號
SCDV,104,司票,813,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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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徐元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瑞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聲請金
  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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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