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 請 人 徐元青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瑞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聲請金 額不一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