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9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全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毓輝、曾群峯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壹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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