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90號
SCDV,104,司催,390,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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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方起延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供通知發票人陳茂信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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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