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82號
SCDV,104,司催,382,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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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吳易展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
      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董宇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
      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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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