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鍾棋
朱義雄
鍾純純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3,329元 │104.7.1~104.9.29 │1.83 │自民國104年8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4.9.30~104.11.10│1.76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104.11.11~清償日止│2.76 │20%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