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776號
SCDV,104,司促,9776,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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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債 權 人 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卉蓁
代 理 人 朱憶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浚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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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