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725號
SCDV,104,司促,9725,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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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
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秀張叔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星光大道卡拉OK或徐明秀、張
  叔平?如為星光大道卡拉OK,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
  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徐明
  秀、張叔平,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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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