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莉旻、劉得源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舞鶴休閒卡拉OK或陳莉旻、劉
得源?如為舞鶴休閒卡拉OK,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
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陳莉
旻、劉得源,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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