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Tonight或徐志銘?如為Tonig
ht,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徐志銘,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