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720號
SCDV,104,司促,9720,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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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Tonight或徐志銘?如為Tonig
  ht,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徐志銘,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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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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