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肅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維華、江建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利息請求
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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