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債 權 人 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錦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啟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對債務人陳啟銓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③對債務人陳啟銓已催告積欠社區管理費之證明
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回執聯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