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30號
SCDV,104,司促,9330,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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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
債 權 人 江謝月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春工程有限公司盧元龍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潤春工程有限公司盧元龍
        等二人或潤春工程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提出對盧元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潤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貳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
        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及利息得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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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等二人或潤春工程有限公司一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