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
債 權 人 江謝月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春工程有限公司、盧元龍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潤春工程有限公司、盧元龍
等二人或潤春工程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提出對盧元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潤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貳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
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及利息得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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