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28號
SCDV,104,司促,9328,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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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債 權 人 江謝月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潤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貳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
        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及利息得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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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