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債 權 人 羽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秉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瀞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提出之借據所載尚有金額未屆
至)?及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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