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啓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運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債務人究為孫「啓」順或孫「啟」順?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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