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23號
SCDV,104,司促,9123,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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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債 權 人 潘氏香蘭
法定代理人 徐有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玉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潘氏香蘭徐有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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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