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債 權 人 潘氏香蘭
法定代理人 徐有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玉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潘氏香蘭、徐有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