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98號債 權 人 田之怡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田之怡聲請狀狀尾之簽章或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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