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698號
SCDV,104,司促,8698,20151124,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98號
債 權 人 田之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田之怡聲請狀狀尾之簽章或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