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65號
SCDV,104,司促,8565,2015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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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債 權 人 蕭志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
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4項規定,有 當事人能力。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分工原則於內部劃分分 支單位時,僅行政機關得以本身名義表示一定之意思於外, 並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內部單位則係分擔行政機關之一部執 掌,其對外行為仍應以行政機關名義為之,始生效力,是內 部單位並無當事人能力。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處發支付命令, 惟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知, 新竹市政府財政處僅係新竹市政府下設之內部單位,並無 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處之請求, 自不合法,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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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