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99號
SCDV,104,司促,7899,2015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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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 權 人 中華新幹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澐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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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