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8號
SCDV,104,司,28,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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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代 理 人 紀德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正遠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派林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址:新竹市○○區○○里0 鄰○○路00巷0 弄00號)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正遠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 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正遠公 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 因正遠公司未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依 同法第79條前段規定,以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 ,惟相對人公司為羅元鴻一人股東公司,而羅元鴻已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正遠公司無法依同法第79條、第 80條前段規定定其清算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租稅債權人, 係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派公司負責人之母親林麗華為清算 人等語。
三、經查:
㈠正遠公司已由經濟部於104 年1 月12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 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正遠公司 應行清算程序。又正遠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 之特別規定,且唯一股東兼董事之羅元鴻復於102 年9 月 2 日死亡,其位繼承人羅青明、林麗華、羅元廷、羅引君 、羅澎瑞、羅黃秀妹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其餘繼承人,有 正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本院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通知、本院查無受理正遠公司 聲請申報清算人或選任清算人之民事事件函文等件在卷可 查;是正遠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聲請人並因



公法上債權而為本件利害關係人,為處理正遠公司之未了 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正遠公 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本院斟酌羅元鴻之母親即林麗華同意為正遠公司之清算 人,堪認林麗華對正遠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而能夠 對於正遠公司清算事務作出適當之判斷,且林麗華亦無非 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公司法 第322 條第2 項選任林麗華為正遠公司之清算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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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