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8號
SCDV,104,司,28,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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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6 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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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