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6 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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