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3號
SCDV,103,重訴,143,2015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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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黃泓凱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萍
被   告 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超奇
訴訟代理人 羅水河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訴訟代理人 蔡士煒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 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原係被告對 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昌益建設公司起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生活額外支出及精神損失 等總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嗣原告撤回對被告昌益 建設公司之訴訟,並追加被告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同時變更聲明為:「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參103年7月11日民事陳報狀、103年8月15日 民事補充理由狀)。核原告撤回對被告昌益建設公司之訴訟 ,係於其言詞辯論前為之,無庸得其同意;另原告追加被告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更正聲明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且被告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於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應視為同意原告訴之變更及追加,故原告上開訴之撤回、變 更及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坐落新竹市關新路19巷「北歐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及住戶,被告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被告北 歐社區管委會)負責該社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及維護周圍之安全與環境維護事項,被告中耀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則為北歐社區之 起造人兼承攬人。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20日15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社區1樓地面行駛進入斜 坡車道(以下簡稱為系爭斜坡車道),於行經截水溝前方 時,系爭斜坡車道因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設計、鋪設及配置 不當材質之止滑磚及水溝蓋設計不當等缺失,適遇天雨易 濕滑之天候,致原告摔倒在地,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四 肋骨骨折併氣胸極少量血胸、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左肩胛 骨骨折、臉部撕裂傷、四肢多處傷及右手肘複雜性骨折併 關節僵硬及右側尺神經受損等傷害,經送醫診治施行手術 後,右手肘骨仍有碎片存留,原告再於101年8月9日接受 碎骨移除及關節整型手術,及於101年9月20日接受肩關節 授動手術,後因右手麻痛,於101年10月30日接受神經傳 導檢查,顯示右手尺神經受損。
(二)原告本於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 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北歐社 區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㈠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 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係受該大 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委任,其與住戶間係屬委任契約關 係,依其委任契約之本旨,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即有負責 修繕、管理及維護社區共用部分即系爭斜坡車道安全之義 務;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被告北歐社區 管委會如未盡注意義務,即有委任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自 應對受有損害之區分所有權人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㈡北歐社區於100年及101年間在系爭斜坡車道陸續發生多起 住戶滑倒摔車事故,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早於上開時間陸 續接獲住戶摔傷通報後,即知悉系爭斜坡車道有發生危險 之可能,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雖曾發函要求被告中耀建設 公司就系爭斜坡車道進行防滑處理,以免騎士摔倒,然未 可以此即解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 其仍有義務積極對系爭斜坡車道施以適當之修繕、管理及



維護之職責,如保持坡道路面乾燥,設立警示標誌,遇雨 易濕滑之天候時,派員加強在車道出入口為安全引導及協 助等,避免社區住戶出入車道時於該處滑倒受傷,尤以系 爭斜坡車道係呈間隔鋪設止滑磚及抿石子,止滑磚為線條 型凸面設計,鋪設後凸出路面高度,形成跳動路面,且易 積有污垢、油膜及水漬,如未定期清潔或保持乾燥,遇雨 因浮水效應更致容易濕滑。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本應落實 執行車道安全維護,於本件事故前即有機會加以修繕防阻 ,然於本事故前未為任何修繕,對於修繕、管理及維護措 施付之闕如,怠忽其所受委任事務之職責,對於明顯危害 住戶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有危害之可能,卻未設任何 警語提醒,未為任何因應及防範,明顯未盡維護公寓大廈 與周圍安全及預防危險發生之義務,所為給付不符合債之 本旨,應可歸責於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準此,系爭斜坡 車道欠缺適當之修繕、管理及維護,造成原告騎車摔倒受 傷而受有損害,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 27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與被告中耀建設 公司連帶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㈢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抗辯原告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僅是住 戶,兩造間並無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云云。惟依北歐社區管 理規約第12條「管理委員會乃基於『全體住戶』之需要而 成立,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共同組成之」,第20條第6項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 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 務」及第54條第4項前段「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 會為之」規定,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受全體住戶授權委任 ,基於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職務之執行, 若執行職務有過失致住戶受損害,基於訴訟擔當之法理, 應對住戶即委任人或第三人負賠償之責,故被告北歐社區 管委會抗辯未受住戶委任等情,應無理由。另被告北歐社 區管委會抗辯原告於事故發生時騎乘機車車速極快,未減 速慢行,以致失控跌傷一節,依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提供 之錄影光碟所示,同時段尚有尾隨原告之其他機車,依兩 車間距及車速相較觀之,原告並無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所 指車速過快之情,且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是否可歸責,與 原告車速是否過快,並無邏輯上之必然關係。
(三)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 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3項、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負賠償責 任及懲罰性賠償:




㈠原告買受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興建出售之「北歐社區」公寓 大廈,依通常交易觀念,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興建社區公寓 大廈應提供安全無虞之居住及使用環境,是一般住宅型建 築物所應具備之通常效用,除應包括穩固、耐用及遮蔽風 雨之建築形體、結構外,亦須提供住戶日常起居所需安全 無虞之環境及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設施,始符債之本旨, 若房屋出賣人就其所售出之建物及附屬設施部分未符合上 揭契約本旨,所為之給付不完全,應屬債務不履行之範圍 。系爭斜坡車道為原告買受房屋之共用部分,本件事故發 生後,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斜坡車道有 設計、鋪設、配置不當材質之止滑磚及水溝蓋設計不當等 缺失,是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所給付之系爭斜坡車道不符合 債之本旨,而有民法第227條第1項所定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從事營建業多年,具有相當經驗及專 業知識,熟知相關營建規範及技術,其對於車道之規劃設 計、止滑磚之選用及鋪設、施工、監督營造及驗收等事項 ,客觀上應有安全性考量及設計,以符合營建法令之規範 要求,然因節省營造成本,竟為不安全設計,致客觀上欠 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另於施 工所使用之止滑磚材質,營造監督及驗收等,均疏於相當 之注意,應可歸責於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準此,被告中耀 建設公司所銷售之房屋共用部分即系爭斜坡車道有設計、 鋪設、配置不當材質之止滑磚及水溝蓋設計不當等缺失, 造成原告騎車摔倒受傷而受有損害,原告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1項、第2項、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中耀建設公 司與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連帶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 害。
㈡又原告係以購置房屋安全住居為消費目的,與被告中耀建 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係屬消費者;被告中耀建設公 司所營事業係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售及出租、廣 告企劃與建築材料經銷買賣及外銷、室內設計裝潢及承包 等事項,而為從事建築及銷售房屋之業者,核屬消費者保 護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被告中耀建設公 司既以建造及銷售房屋為業,對於其所營造之公寓大廈, 於銷售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 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系爭斜坡車道屬北 歐社區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經鑑定結果,被告中耀建設 公司確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提供之材質不當、規劃設計 未使用適當止滑磚、止滑磚未滿鋪等缺失,是以,被告中 耀建設公司提供車道之設計、規劃、具體施作及鋪設之際



,未本於其營造專業,善盡車道整體安全性考量,而使該 房屋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系爭斜坡車道可合理期待之 車道行車安全,而具有安全上之危險。另被告中耀建設公 司未於車輛進入口木柵欄上懸掛警示標誌,亦未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或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致有危害騎車進入該 社區停車場之住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因此 ,被告中耀建設公司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規 定,致原告受有損害,應依同法第7條第3項、第51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之責,賠償原告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懲 罰性賠償。
㈢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抗辯原告並非訂立買賣契約之人,兩造 間無買賣契約關係云云。惟本件原告與訴外人呂一美為夫 妻,於99年7月間共同出資購買北歐社區之新竹市○○路0 0巷00號15樓房地,因訴外人呂一美為公教人員,為辦理 公教人員優惠貸款而協議由其出名簽具房屋買賣契約,並 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登記在訴外人呂一美名下。訴外人呂一 美僅為出名簽約及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原告支付買賣價金 當為系爭房屋之共同買受人及實質所有權人,原告自得以 買受人之地位,請求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賠償損害。(四)原告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各項請求項目及金 額:
㈠醫療費用65,984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已實際支付醫療費用69,184元,經 扣除診斷證明書費用後為65,984元。
㈡交通費用97,597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上開傷害,手部傷勢嚴重無法騎乘摩 托車,行動不便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至醫院就診 或上班,共計支出交通費用97,597元。
㈢油資23,466元、停車費用2,662元,合計26,128元: 原告因手部傷勢嚴重無法騎乘摩托車,除搭乘大眾交通工 具外,原告就醫往返或上班另有親友開車搭載或自行開車 所須之油資及停車費用共計26,128元。
㈣洗髮費用1,440元:
原告住院受傷期間,無法自行洗髮,請人洗頭花費1,440 元。
㈤理療按摩費用5,400元:
原告為讓手部復原儘速復原,進行手肘、肩背及脊椎調整 理療按摩,花費5,400元。
㈥房租及租屋處水電費用121,931元:
原告因本事故所受身體上之創傷,及心理上之壓力皆難以



言喻,造成夫妻關係緊張,雙方感情失和而分居,另行租 屋所衍生之房租及租屋處水電費用,共計支出121,931 元 。
㈦保險費89,680元:
原告因手部受傷無法再勝任原工作,迫於102年6月27日離 職,經公司退保勞、健保後,於102年7月1日起至7月9日 止,短暫投保國民年金233元。嗣自102年7月10日起至103 年3月31日止,改加入新竹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投保 ,會費及保險費共27,994元。復有購置汽車1部之保險費 61,453元,合計支出保險費89,680元。 ㈧其他增加生活上額外支出共計1,446,825元(附表8): ⑴動態式肘輔具6,500元、健康護理花護具2,380元、遠紅 外線燈5,500元及醫療化工護具845元等醫療護具用品均 為提升原告手部肌力穩定度,且因手部開刀後,外形已 略畸形,無法再承受任何外力撞擊,有長期配帶護肘及 手臂護套保護之必要。
⑵原告於手術期間,因行動不便而有家屬陪同住院之住宿 費用1,500元,亦有專人於101年8月9日及10日全日看護 之需求,支出看護費用2,000元。另住院行李寄送運費 支出190元。
⑶原告受傷時,因受有氣血胸之傷害,須補充元氣,以助 恢復體力,有購置營養品高麗人蔘之必要;又因手術將 部關節內碎骨移除,須以軟骨素補充之,為此支出高麗 人蔘6,600元及日本軟骨素費用14,600元。 ⑷原告因肌力不足,為免肌肉萎縮,須藉由健身房之專業 課程訓練,加強關節及核心肌力穩定度,重建及提昇肌 力;亦須藉由游泳利用水之浮力及水療,幫助減緩背部 疼痛,改善睡眠,增加神經復原可能,此均非一步可及 ,亦非單憑藥物所能回復,須長期持續運動及訓練維持 手部一定之肌力,為此支出健身房會員費用、教練課程 、游泳課程、往返停車費及購置運動球鞋等費用。 ⑸原告因右肘開刀後,仍有碎骨殘留壓迫右肘尺骨神經, 至睡眠失調,常無法入睡,或雖暫能入睡,不久即痛醒 或麻醒,為此,原告曾至台大醫院睡眠科求診,然不堪 長期奔波,醫生當時亦曾建議:因長期睡眠障礙,可另 向精神科求診,以求改善。原告因恐精神科醫師開立抗 憂鬱藥物長期服用致影響家庭及工作而未再求診,乃另 尋求卡內基專業「人際關係處理」課程,幫助其正向思 考、降低憂鬱及焦慮,疏解其生活及工作壓力,為此支 出卡內基訓練課程費用29,000元。




⑹原告當時配戴之眼鏡因事發撞擊而損壞,原購買之價格 為10,200元,事發後以原鏡片換置新鏡框支出4,500 元 暫用之;復因原告為高度近視者,且因本事故之撞擊, 誘發畏光及飛蚊症,原眼鏡已不適用,為此曾至台北馬 偕醫院眼科求診,建議配戴深色眼鏡26,000元,且閃光 度數增加,再輔以隱形眼鏡4,500 元交替使用,降低眼 睛負擔。
⑺原告因手部無法負重,為將低負擔避免再次受傷,改以 拉桿式公事包替換手提公事包,為此支出拉桿公事包2, 786元。
⑻原告手傷無法開車返鄉,衍生住宿費用3,500元。 ⑼原告手肘雖經開刀治療,惟肌力不足,已無法正常使力 ,且不堪再發生任何撞擊事故,故無法再騎乘機車,只 能選擇汽車代步,先前曾選用平價之國產車,但因震動 劇烈,手部受力過大,只能選擇較平穩之汽車廠牌(Le xus),為此支出購置費用1,265,000元。 ㈨薪資損害1,119,205元:
原告原任職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正工程師,每月薪 資80,000元,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後,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 72,011元。原告於101年6月20日受傷後,因需前往醫院持 續治療及復健,致使無法正常出勤上班,於101年6月21日 至102年3月19日期間,因經常性請假就醫,無法正常工作 ,遭扣除請假之薪資及年終獎金2月共計280,694元;於10 2年3月20日至102年5月19日期間申請留職停薪2月,以進 行復健,受有短少2月之約定月薪160,000元之工作損失; 於102年5月20日至102年6月27日期間,原告雖復職,仍須 請假就醫,此期間遭扣除之薪資為70,511元;原告因手部 受傷無法再勝任原工作,而迫於102年6月27日離職,嗣於 103年2月19日始覓得新職在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任專案 經理,自離職翌日起至103年2月18日止,因持續就醫及復 健無法工作,以前職離職時之約定薪資80,000元計算,此 期間之損失為608,000元(80,000×7.6月)。 ㈩喪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原告因系爭事故造成右手肘複雜性骨折併關節僵硬及右側 尺神經受損,接受手術後,右手肘骨碎片仍存留,尚未痊 癒,且併發骨質嚴重流失、風濕及視力退化等後遺症;又 為慣用之右手神經麻痺,無法伸直、出力受限、無法負重 ,影響工作、睡眠及行動不便,以目前之狀況已無法勝任 原工作內容,將來工作類型選擇大幅受限。為確定原告受 傷術後所造成之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爰聲請國立台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鑑定認定原告之勞動能 力減損比例,謹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待鑑定 後再為補充此部分之請求數額。
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
原告右手已無法正常施力,雖復健多時,仍無法復原,身 體因摔倒而受有上開傷勢無法康復,亦導致骨質嚴重流失 、視力受損及誘發飛蚊症等後遺症。除對原告自身之身體 健康產生創傷,導致日常生活上不便,另對原告之工作及 家庭產生極大之影響。期間原告因身體長期無法復原,受 傷後因神經壓迫難以成眠,深受睡眠障礙困擾,為使睡眠 品質提高及情緒穩定,亦曾求助精神科門診治療。原告雖 經留職停薪修養2個月,上揭傷勢及後遺症仍未見好轉, 然為負擔家中經濟不得不勉強重回職場,而原告之慣用手 即右手關節內碎骨遭移除,右手功能已無法復原,兼以眼 睛畏光、視力退化等後遺症,工作能力顯然下降,原告雖 勉力達成工作目標,仍屢遭主管苛責,經軟性勸說,被迫 離職。又原告晚婚,事故前本即有生育計畫,然此事故致 手部肌力受損,已無法正常生育以傳宗接代,亦致夫妻感 情疏離,家庭失和而自行在外賃居。原告遭受此事故,所 受之身體創傷及精神痛苦至深且鉅,為此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
(五)懲罰性賠償金2,000,000元:
系爭斜坡車道確有設計、鋪設及配置不當材質之止滑磚及 水溝蓋設計不當等缺失,不符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造成原 告騎車滑倒受傷,已損及消費者即原告之利益,自應予以 警惕,為使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及其他建築經營者亦能注意 對社區住宅內之設施加以維護、確保安全,以免損及消費 者權益,故有課予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懲罰性賠償金之必要 。原告上開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金額共為4,974, 190元,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中耀建 設公司給付損害金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2,000,000元 。
(六)原告對於在101年6月20日事故發生後,於103年6月20日始 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起訴及於103年7月11日始對被告中 耀建設公司為追加起訴已逾2年時間不爭執;惟原告係本 於委任契約關係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為請求,另本於買 賣契約關係對被告中耀建設公司為請求,因此原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沒有罹於時效問題。
(七)原告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係本於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 第227條第1項、第2項不完全給付、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條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規定,請求被告北歐 社區管委會損害賠償;另本於買賣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 7條第1項、第2項不完全給付、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 第195條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 項、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損害賠償、懲罰 性賠償,其等係基於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 致,就同一損害賠償給付內容,對原告各負給付義務,為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故被告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 則免給付義務。
(八)綜上,爰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
(一)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部分:
㈠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是否有委任之法 律關係部分,原告並非北歐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僅為「 住戶」,與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並無委任之法律關係,故 原告請求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為無理由。
㈡原告指摘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早已知悉系爭斜坡車道存有 危險性,並曾發函要求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就系爭斜坡車道 進行防滑處理云云,惟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僅請被告中耀 建設公司加強防水處理,並無原告所述之情形。再者,原 告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主張系爭斜坡車道材質 有疏失不當,縱然屬實,亦為施工廠商之責,與被告北歐 社區管委會無關,且該鑑定報告亦未指明被告北歐社區管 委會有未保持系爭斜坡車道乾燥之缺失,故原告主張被告 北歐社區管委會未落實執行車道安全維護,顯屬無據。另 由101年6月20日事故現場錄影畫面可知,原告進入下坡車 道時車速極快,並未減速慢行,以致失控跌傷,故被告北 歐社區管委會無庸負責。
㈢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對於原告提出之醫療、交通、油資等 單據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惟認為無實質關聯性。再者 ,原告於101年6月20日受傷後,於任職仲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101年6月至102年2月期間仍領取每月68,745元至73 ,585元之薪資;又101年6月20日受傷後至102年6月27日離 職期間,每月請假時數最高僅為5.5日,顯見原告受傷後 上班時數、領薪情形均正常,並無原告所述「受傷後備受



職場苛責及歧視」之情形,故原告請求保險費89,680元、 卡內基訓練課程費用29,000元、購置汽車1,265,000元、 薪資損失1,119,205元、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均非如 原告所述因受傷工作轉職至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致, 原告之上開請求顯無理由。另原告向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請 求懲罰性賠償金,何以得向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連帶求償 ?故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
㈣另原告請求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與被告中耀建設公司負連 帶賠償責任,惟原告所請求者為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而 原告主張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與被告中耀建設公司係不同 原因之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112號判決意旨,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負責,不應 准許。
㈤退步言之,如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須對原告負損害賠償 之責,然原告於103年6月20日始對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提 出委任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請求, 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得拒絕賠 償。
㈥綜上,爰答辯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被告中耀建設公司部分:
㈠依原告提出之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與被告中耀建設公司 訂立買賣契約之人為原告之妻呂一美,而非原告,亦即兩 造不存在契約關係,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中耀建設公司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㈡再者,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於事故發生後派員察看原告所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現該車輪胎已有裂 痕、胎紋已磨損至最低點,經檢察官囑託新竹縣機車修理 職業工會鑑定,亦認該車輪胎容易打滑、爆胎,抓地力更 是不足。參以事故當天即101年6月20日為颱風天,天雨路 滑,原告於此情形下騎乘機車,自應更加小心,故原告騎 車滑倒受傷,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原告 應自行負責。
㈢另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技師吳魏於偵查中曾到庭證 稱:鑑定報告書第4頁鑑定本案斜坡道部分缺失,只是依 其專業及經驗判斷,即使採用其所建議之方案措施施作斜 坡道,依案發當時情況,也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確實有抗滑 效用,達到安全無虞程度不致摔倒之情形,只是說產生滑



倒之因素很多,如天雨路滑、車道長久使用產生油漬、髒 汙、止滑磚鋪設方式、車速過快等,不是單一因素造成, 不論斜坡車道採取何種抗滑材質或排列方式,仍有可能因 實際情況、如下雨天候或輪胎使用年限、車速、車輛行駛 狀態人為因素而影響效用等語;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 具之鑑定報告亦稱:「就防滑方面,用於坡度上的止滑磚 須符合三耐:①耐磨②耐壓③耐輪胎抓地力,本案第三項 經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尚符合安全規定。3-1中國國 家標準CNS3299-12陶磁面磚試驗結果,目前國內尚無法明 確規範CNS3299-12檢測之摩擦係數安全數據。但依美國材 料試驗協會,ASTM F1679標準,本試樣品經試驗其地板防 濕滑摩擦係數為0.82≧0.5尚符合安全等級」。是以,足 證被告中耀建設公司所施作之斜坡車道,確有依一般正常 之施作規範施作,倘原告之機車有按時更換輪胎,小心行 駛,應不致發生打滑、跌倒受傷之情形。
㈣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對於原告提出之醫療、交通、油資等單 據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惟認為無實質關聯性,且原告 自101年8月21日起即可陸續上班工作,故台大醫院認為原 告無法工作之合理期間為1年,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 退步言之,如認被告中耀建設公司須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 責,原告於103年7月11日始對被告中耀建設公司為追加起 訴,其提出買賣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得拒絕賠償 。
㈤綜上,爰答辯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兩造間不爭執之事實:參照兩造之主張及抗辯,經本院整 理可認下列應屬兩造間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中耀建設公司為「北歐社區」公寓大廈之起造人及銷 售人。
㈡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呂一美為「北歐社區」公寓大廈內門 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15樓建物登記之區分所有權 人。
㈢登記為訴外人呂一美名下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 號15樓建物係由訴外人呂一美之名義與被告中耀建設公司 訂立買賣契約。
㈣原告與訴外人呂一美原共同居住於「北歐社區」公寓大廈



內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15樓建物。 ㈤原告於101年6月20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型機車,自北歐社區1樓地面行駛進入系爭斜坡車道,於 行經截水溝前方時摔倒在地,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四肋 骨骨折併氣胸極少量血胸、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左肩胛骨 骨折、臉部撕裂傷、四肢多處傷及右手肘複雜性骨折併關 節僵硬及右側尺神經受損等傷害,經送醫診治施行手術後 ,再於101年8月9日接受碎骨移除及關節整型手術,及於1 01年9月20日接受肩關節授動手術,又於101年10月30日接 受神經傳導檢查,顯示右手尺神經受損。
㈥原告提出之醫療、交通、油資等單據之形式上真正。(二)兩造間主要爭點: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與被告北歐社區管 委會、中耀建設公司分別有委任契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而均基於契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請求被 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中耀建設公司負契約法律關係不完全 給付及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基 於與被告中耀建設公司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另請求被 告中耀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51條規定 負對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惟被告北歐 社區管委會、中耀建設公司均抗辯與原告無任何契約法律 關係,自不負不完全給付及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 賠償責任;且原告主張之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 第195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 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中耀建設公 司均得拒絕賠償;被告中耀建設公司另抗辯與原告無買賣 契約法律關係,亦不負基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之對消費者 損害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揆諸兩造之主張及抗辯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是否成立,厥為取決於 如下之先決主要爭執要點:
⑴原告與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中耀建設公司是否分別有委 任契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⑵原告主張之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之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2年時 效而消滅?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被告北歐社區管委會並無委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⑴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 ,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38條固定有明文。又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9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 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 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 。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 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 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 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 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第1 項、第2項、第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於實體法上亦具享 受特定權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委會就此類紛 爭有其固有之訴訟實施權。故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於損害,而應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 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 並依上開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 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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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