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1號
SCDV,103,訴,311,2015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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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吳蒙眷
      鄭昌鎰
      王玉琴
      羅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廖嘉琳律師
被   告 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羅金龍應於三日內提出被告間買賣契約書及原告應提出主張選定當事人共同利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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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