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7號
SCDV,102,重訴,147,2015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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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0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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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