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緝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印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黃玉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 年10月19日12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進入新竹市龍山西路 與立鵬路口昌益夢想市建案地下3 樓之工地內,徒手竊取金 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放置該處之電梯用配重鐵塊約30塊 既遂後,駕車逃離現場,並於當日將該鐵塊全部售與不知情 之倫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吳榮泰(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77號不起訴處分),得款新臺 幣5,000 元。
㈡案經金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㈠被告黃玉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04 年度偵字第2577號 卷第5-8頁、104年度偵緝字第446號卷第14-1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之員工莊文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77卷第12 、22、58-59頁)。
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車主呂湘麟之員工顏明 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77卷第14、24頁)。 ㈣證人即倫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吳榮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偵2577卷第9-10、73-74 頁)。 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建 案地下3 樓工地、上開自小貨車及鐵塊之照片共14張(偵25 77卷第61-67 、76頁)。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黃玉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即竊取他人財物 ,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所得財物價值非鉅、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並其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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