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298號
SCDM,104,審簡,298,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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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珮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珮如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戴珮如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劉周元係有配偶之人,竟仍與劉周元相姦 ,破壞告訴人對婚姻之信賴及家庭生活之圓滿,且被告本 與告訴人熟識,致告訴人情感所受傷害尤鉅,所為實屬可 議,且迄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 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後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730號
被 告 戴珮如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珮如明知劉元周劉元周所涉通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係屬有配偶之人,仍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25 日22時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歐遊汽車旅館房 間內,與劉元周合意為性交行為1次。嗣劉元周之配偶陳儷 文接獲徵信社通知,前往歐遊汽車旅館查看後,始知上情。二、案經陳儷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戴珮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元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陳儷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 夙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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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