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04年度,3號
SCDM,104,原重訴,3,201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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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樫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曄祺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4 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3570號、第4147號、第4795號、
第4937號、第4985號、第4986號、第4987號、第5756號、第5859
號、第7129號、第7261號、第7262號、第8002號、第8108號、第
8286號、第8287號、第8288號、毒偵字第1170號、毒偵字第1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樫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政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第10條第1 、2 項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 高度可能,故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 年8 月20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法定刑為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該重罪罪名若成立,衡諸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 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 害人之指訴及證人之證述間尚有齟齬之處,而被告於羈押期 間屢有身分不明友人接見,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接見 明細表在卷可稽,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之要件相 符,自應禁止接見、通信。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 ,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 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



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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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