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府中棧時尚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豪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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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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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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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板信商業銀│板信商業銀│104年5月21日│200,000元 │CM0005196 │ │
│ │行中和分行│行中和分行│ │ │ │ │
│ │林德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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