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04號
PCDV,104,重訴,704,201511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訴訟代理人 王偉甫
      劉妙色
被   告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峰
被   告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08,940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4至17 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1/1頁


參考資料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