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 告 李宗興被 告 梁世輝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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