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81號
PCDV,104,重訴,381,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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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李宗興
被   告 梁世輝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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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