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蘇文仁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 人 洪珮菱律師 簡詩家律師被 告 曾美月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李石貴美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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