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72號
PCDV,104,重訴,172,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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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蘇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珮菱律師
      簡詩家律師
被   告 曾美月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李石貴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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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