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謝燈枝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
被 告 陳彥雄
李平常
李銘仁
蔡定利
蔡吳秀卉
張朝興
林麗秋
曾志健
洪彩月
陳美珠
李明忠
沈惠珍
洪秋金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所明定。準此,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
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
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
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
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以民事補充
理由狀更正為「被告陳彥雄應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
圖編號A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李平常、李銘仁、蔡定利、
蔡吳秀卉應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B 攤位所在
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
全體共有人。被告張朝興、林麗秋應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
丈成果圖編號C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
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曾志健應將如卷附10
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D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
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洪彩
月應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E 攤位所在土地騰
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
有人。被告陳美珠應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F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
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李明忠、沈惠珍應將如卷附103 年12
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G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
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洪邱金草應
將如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H 攤位所在土地騰空,
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000 ○0 地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被告等不得占用臺北縣永和市中信段504 、812 、812 之2 、
812 之3 、812 之4 、841 地號土地。如強制執行時,被告占用
的位置由卷附10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位置變換至上開地
號土地範圍內的其他位置,以強制執行時的實際占用位置為執行
標的。」(詳見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9 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
14頁),則參諸前開判決意旨,以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3 年
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及各該地號於起訴時即103 年1 月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壹
拾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
│ 編號 │ 占 用 之 地 號 暨 面 積 │ 計 價 方 式 │
│ │(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 │
│ │3 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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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攤位│504 地號:2.75㎡ │50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25│
│ │ │5,000 元/ ㎡(詳見104 訴139 │
│ │ │卷第88頁,下同)×2.75㎡=701│
│ │ │,250元 │
│ ├─────────────┼──────────────┤
│ │812-4 地號:1.27㎡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詳見104 訴13│
│ │ │9 卷第87頁,下同)×1.27㎡=3│
│ │ │23,850 元 │
│ ├─────────────┼──────────────┤
│ │841地號:4.56㎡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詳見104 訴139 │
│ │ │卷第89頁,下同)×4.56㎡=807│
│ │ │,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
│ ├─────────────┼──────────────┤
│ │小計 │1,832,836元 │
├───┼─────────────┼──────────────┤
│B 攤位│812-4 地號:1.24㎡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1.24㎡=316,2│
│ │ │00元 │
│ ├─────────────┼──────────────┤
│ │841 地號:3.14㎡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3.14㎡=556,204│
│ │ │元 │
│ ├─────────────┼──────────────┤
│ │小計 │872,404元 │
├───┼─────────────┼──────────────┤
│C 攤位│812-4地號:1.22㎡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1.22㎡=311,1│
│ │ │00元 │
│ ├─────────────┼──────────────┤
│ │841地號:3.15㎡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3.15㎡=557,975│
│ │ │元 │
│ ├─────────────┼──────────────┤
│ │小計 │869,075元 │
├───┼─────────────┼──────────────┤
│D 攤位│812-4 地號:1.53㎡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1.53㎡=390,1│
│ │ │50元 │
│ ├─────────────┼──────────────┤
│ │841 地號:3.69㎡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3.69㎡=653,628│
│ │ │元 │
│ ├─────────────┼──────────────┤
│ │小計 │1,043,778元 │
├───┼─────────────┼──────────────┤
│E 攤位│812-4地號:1.08㎡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1.08㎡=275,4│
│ │ │00元 │
│ ├─────────────┼──────────────┤
│ │841 地號:2.7 ㎡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2.7㎡=478,265 │
│ │ │元 │
│ ├─────────────┼──────────────┤
│ │小計 │753,665元 │
├───┼─────────────┼──────────────┤
│F 攤位│812-3地號:0.65㎡ │812-3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2,234 元/ ㎡(104 板簡27卷│
│ │ │第10頁,下同)×0.65㎡=163,9│
│ │ │52元 │
│ ├─────────────┼──────────────┤
│ │812-4 地號:0.01㎡ │812-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5,000 元/ ㎡×0.01㎡=2,550│
│ │ │元 │
│ ├─────────────┼──────────────┤
│ │841 地號:3.56㎡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3.56㎡=630,601│
│ │ │元 │
│ ├─────────────┼──────────────┤
│ │小計 │797,103元 │
├───┼─────────────┼──────────────┤
│G 攤位│841地號:4.43㎡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4.43㎡=784,708│
│ │ │元 │
│ ├─────────────┼──────────────┤
│ │小計 │784,708元 │
├───┼─────────────┼──────────────┤
│H 攤位│812-3 地號:2.90㎡ │812-3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 │ │252,234 元/ ㎡×2.90㎡=731,4│
│ │ │79元 │
│ ├─────────────┼──────────────┤
│ │841 地號:2.57㎡ │84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17│
│ │ │7,135 元/ ㎡×2.57㎡=455,237│
│ │ │元 │
│ ├─────────────┼──────────────┤
│ │小計 │1,186,716元 │
├───┼─────────────┴──────────────┤
│合計 │1,832,836 元+872,404元+869,075元+1,043,778元+753,665元+7│
│ │97,103元+784,708元+1,186,716元=8,140,2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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