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42號
PCDV,104,訴,2842,201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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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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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