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42號
PCDV,104,訴,2842,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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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得 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中被告公 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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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